新疆高空作业操作的安全操作规程 1、基本要求 (1)高处作业的标准,统一划分规定如下: 1)凡在附落高度基准面2m和2m以上有可能附落的高处进行作业,均称为高处作业。高处作业的级别:高度在2m至5m时,称为一级高处作业;在5m至15m时,称为二级高处作业;在15m至30m时,称为三级高处作业;在30m以上时,称为特级高处作业。 2)高处作业的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种。其中特殊高处作业又分为以下几个类别。 A在阵风风力六级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,称为强风高处作业。 B在高温或者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,称为异温高处作业。 C降雪时进行的高处作业,称为雪天高处作业。 D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,称为雨天高处作业。 E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高处作业,称为夜间高处作业。 F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,统称为带电高处作业。 G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的高处作业,称为悬空高处作业。 H对突然发生的灾害事故,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,称为抢救高处作业。 (2)凡经医生诊断,患高血压、心脏病、贫血、精神病、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状的人员,不得从事